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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2016-06-20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

  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一、金融诈骗罪——罪名特点


  1.犯罪构成方面


  (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诈骗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因此,“七九”刑法把诈骗罪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予以规定。但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九七”刑法把金融诈骗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予以规定。


  (2)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4)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2.犯罪发展方面


  (1)案件逐年上升,诈骗的数额越来越大。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旧金融体制的交替和管理没有及时跟上,金融诈骗这类犯罪逐年增多。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内外勾结,结伙作案突出。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金融,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金融机构掌握国家金库。中国的金融机构都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只要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就很难得逞。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一是从银行内部人员中寻找突破口。某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采用虚列户名、伪造证明、私盖公章等手段,伪造存单,冒领存款,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二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行贿等手段,收买银行中的主管人员,而银行的主管人员接受贿赂后就心甘情愿地为之效劳。


  (3)作案手段狡猾诡秘。日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其次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一般来讲,诈骗手段多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金融诈骗这类犯罪的手段就更加狡猾和智能化,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就伪造自有资产的证明文件,伪装成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偿还贷款的条件,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与之签订贷款合同,骗得了贷款;


  二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宣称准备生产某种新产品,而许诺的利息超过银行利息的几倍,致使社会上的许多人信以为真,“自愿”地把钱交给他们,从而上当受骗;


  三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而且往往掌握一定的金融、贸易、法律等方面的知识,钻有关制度、法律等方面的空子,并精心策划,设下圈套,诱人上当受骗,达到犯罪的目的;


  四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作为犯罪工具,其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


  (4)涉案人员复杂,侦查取证难度大。金融诈骗犯罪因有巨大的金钱诱惑,而且来得快,骗款多,往往吸引很多人在一起作案。由于有一些地位高的腐败分子从中作梗,这就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5)金融诈骗犯罪危害极为严重。金融犯罪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位和动脉系统,严重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从案件发生的情况分析,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诈骗犯罪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金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枢纽,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控的主要工具。金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使全国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是金融诈骗犯罪给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由于受害人较多,其社会危害性就更加严重;


  三是金融诈骗犯罪对社会有强烈的腐蚀作用。一旦诈骗犯罪分子暴富,就会对从事劳动和守法经营的人有着极大的诱惑力,某些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为追求金钱而不择手段,既不顾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不顾法律的规定,致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遭到破坏;四是金融诈骗犯罪还会引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采用贿赂等手段,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中寻找突破口,拉拢腐蚀金融机构人员,而那些意志薄弱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就会被拉下水。另外,单位犯罪比较多。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二、金融诈骗罪——防治对策


  1.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强化严格执法。遏制金融诈骗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对策,就是加强金融立法,实现金融行业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整个金融系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此,必须作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金融行政立法。在这方面,中国自1995年以来,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用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必须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业务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岗位责任制等行政法规;二是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该从严的从严,该从轻的从轻,绝不能宽容手软。


  2.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在这方面,必须加强以下监督:一是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是监督机构的权力还比较弱。要想充分发挥对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金融系统领导的干扰;二是加强群众监督。在中国,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要加强群众的监督作用,就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其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诈骗而收受贿赂予以检举、揭发;三是要强化新闻监督。新闻部门拥有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多种传播媒体和广泛的新闻传播权。由于新闻的广泛性、敏感性、及时性和犀利的战斗性,决定了舆论监督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强有力的震慑和制约作用。它通过报纸抓住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件,真实、客观、及时地予以报道,公开揭露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


  3.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强化金融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和金融改革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就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制定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要强化金融管理,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制度,防止偷盖和伪造;


  二是必须严格执行储蓄业务的管理制度,强化结算交换环节;


  三是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防止以贷谋私;


  四是必须严格执行对帐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犯罪;


  五是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等各项岗位相互制约制度;


  六是必须严格执行交叉复换、双线换算制度,实行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制度,防止一人独揽。


  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预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手段。


  4.加强对金融票据的审查,提高识别金融票据的能力。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对金融票据必须认真审查、核对,才能避免受骗,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5..加强技术预防。金融诈骗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已成为金融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因此,为适应同金融诈骗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就应积极推广使用技术设备和技术预防措施,才能有效地辨伪防骗。在这方面,必须作好以下预防工作:


  一是要加强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防范。当今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计算机窃取客户的存款,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窃取信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金融机构必须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加强防范。如设立开机运作密码及更换密码措施,开发高难度的防伪标志项目;


  三是应在存单中的姓名、帐号、金额等部位添加类似银行汇票的抗涂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涂改,存单立刻显示“作废”二字,这对预防金融诈骗犯罪是极为有利的。


  6.预防金融诈骗这类犯罪,必须要综合治理。金融系统的综合治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中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领导,充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进行全社会、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和空隙。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预防金融诈骗犯罪系统,从根本上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