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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卖房过不了户怎么办?

2016-06-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详细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该约定。”

  离婚后卖房过不了户怎么办?


  一、案例回放:


  黄女士已退休多年,两年前准备离婚,夫妻二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两套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协商无果,黄女士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两套房屋分别登记在二人各自名下,由各自居住较为适宜,于是做出了“两套房屋按照登记情况分别由各自居住”的判决结果。


  2009年年底,黄女士想卖掉房子,经一家中介与买方佟先生签订了合同。佟先生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6000余元中介费,但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套房屋系黄女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法院在其离婚时只是判决归其居住,并未判决归其所有,黄女士对该房屋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做出了不予办理过户的决定。


  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虽经佟先生多次催促,但黄女士因与前夫感情破裂无法取得前夫的协助,中介公司也拒绝退换中介费和支付的定金,于是佟先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黄女士及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双倍返还定金。黄女士对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自己却无权处分深表不解,中介公司也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佟先生的起诉并确定了开庭日期。


  二、律师解析:


  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黄女士名下,但该套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二人已经离婚,但由于法院只是判决该套房屋归黄女士居住,仍未改变黄女士及前夫二人对该房屋的共有状态。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虽经佟先生多次催促,但仍迟迟无法履行,因此佟先生作为买方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中介费并适用定金罚则的诉讼请求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但是对于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应由何方承担这个问题,首先应对黄女士及中介是否存在过错加以分析:


  律师认为,黄女士作为卖方显然对案涉房屋无法过户应承担一定责任,但作为一名普通的退休职工,难免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文书存在理解错误,并且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其也积极与前夫协商解决,反观中介公司,其作为专业机构已收取了中介费,但却未在合同签订前认真审查案涉房屋的权属状态,没有履行合同所附随的“前合同义务”,因此黄女士及中介公司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存在一定过错。综上,律师认为,对于佟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人民法院应按照黄女士和中介公司的过错判令各自按比例承担。


  三、律师建议:


  对于夫妻离异时经法院判决归一方居住的房屋,该方只享有居住权,无权单方处分,需慎重签署二手房转让相关协议,避免共有人不予配合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时承担违约责任,待房屋权属具备分割条件时,应及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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