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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程序和标准

2016-10-13

  工伤办理材料和程序


  一、工伤认定(不收费)


  1、申请的时间:


  用人单位方: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劳动者方: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2、认定的期限: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申请地点和受理机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4、申请所需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饭卡、工资单、考勤卡、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友证明等;医疗证明;其它材料视情况而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或劳动者垫付350元)


  1、申请时间:伤情相对稳定后;


  2、鉴定期限: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天。不服鉴定结论的,自收到该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赔偿渠道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38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注意:


  以上适用:外地户籍的为上海地区2011年7月1日后认定工伤适用的;本地户籍的为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