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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

2016-07-07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抵销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为抵销而订立的合同叫做抵销合同,其成立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了合意抵销。


  抵销的方法及效力


  抵销的方法


  抵销为单独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并且对债权有处分权。抵销应由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自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时发生效力。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自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因为若附有条件或期限,即使其效力不确定,这与抵销的本旨相悖。


  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消灭。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于得为抵销时消灭。所谓得为抵销时,是指抵销权发生之时。如果双方债权的抵销权发生时间不同,则应以为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时间为标准。被抵销人嗣后即使作出不抵销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销权发生时产生抵销效力。因为其抵销权已依对方的抵销意思表示归于消灭。抵销发生后,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权利,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双方债权的利息债权,也从得为抵销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