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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6-09-21

  导读:近年来,我国的业蓬勃发展,但交通事故却时时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国修订前后的《刑法》对此规定不甚详细,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交通肇事罪逃逸案件的认定和处罚方面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首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性质进行剖析,进而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客观方面,在此基础上,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方面的立法完善的观点和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1997年修订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的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但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各种情况,尤其是行为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均规定为量刑的加重情节,导致了对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延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逃逸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杀人的范围的限定也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证。


  本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认定,以及对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进行了综合的理论探究,对最高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司法解释提出了一点疑问。为了能够更加清晰透彻的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本文从几个方面剖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把这个问题分成几种具体的情况来分析,使得问题的解决更加全面更加有针对性。文章最后提出的几种罪名的增设对于我国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法律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概述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处3年以下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因为《刑法》的这一新增条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一条款从一出现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争论的焦点。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5条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解释(《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解释》的出台并没有使“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得以明确,反而由于其规定与刑法理论协调不一致而使该法条的合理性备受怀疑。所以,明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至关重要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界也存在着争议,为此最高法院依次作出司法解释。依照《解释》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致人死亡和移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不实施救助致人死亡。“逃逸”一词的使用可以说是立法上用词的失误,因为逃逸行为只能造成交通事故,却不能使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只有不作为能够使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也就是不救助行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