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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买卖合同不支付货款应该怎么办?

2016-05-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当事人陈述及对账单、送货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存在着合作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民事纠纷买卖合同案例案件回顾:


  原、被告双方素有经济往来,被告以邮件及传真订单方式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接到订单后按照被告要求送货,被告收到货物后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盖章签收,双方每月对账,月结90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显示,2月份对账单合计货款金额为56576.28元;3月份对账单合计货款金额为43105.04元;5月份对账单合计货款金额为38737.44元;6月份对账单合计货款金额为57296.08元;7月份对账单合计货款金额为美元4185.39元;被告已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45714元、美元4185.39元未付。美元4185.39元按照2015年11月1日美元中间价为6.3495折算人民币为26575.13元;而原告起诉折算的金额为26561元。后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民事纠纷买卖合同案例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作为买受方应按实际交易结付价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72275元(145714元+26561元)事实清楚,被告亦当庭予以确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22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鸿诠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天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227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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