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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从一个结婚戒指经典判例谈起

2017-08-04

案例一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案件焦点


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判决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律师解析/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八、礼金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注意: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5-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了。


个人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4、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特别是对于钻戒为例的具代表性的高价值个人物品,撇开其他干扰因素不谈,简单总结一下:


1,婚前购买,钻戒本身价值巨大,且双方婚期较短时,钻戒应当进行分割;


2,婚前购买,钻戒本身价值不大时,可以认为是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3,婚后购买,钻戒本身价值巨大时,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婚后购买,钻戒本身价值不大时,可以认为是女方的个人用品,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案例二


刘先生和王小姐分别来自不同的城市,因为缘分而相遇、相识、相爱,最后决定结婚并在双方老家各举办一场婚礼。婚礼在刘先生老家如期顺利举办完毕,但在王小姐老家举办婚礼后,当刘先生拿着婚礼收受的礼金去结算酒店费用时,不料王小姐当场拒绝,因为婚礼上来的基本上是她的亲友,礼金是她亲友给她的,而且她的父母也有份,所以不让刘先生动这笔礼金。刘先生对此很是不解,难道这礼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析/从礼金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


亲朋好友上礼金,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当然从法律上将,这里上礼金就是赠与礼金的意思,亲朋好友与接受礼金的一方属于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接受赠与财产的一方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所以我们可以将婚礼上收受的礼金的法律性质归纳为:属于亲朋好友赠与的财产,至于是赠与给谁的财产,礼金归谁所有,那得看赠与人是谁、赠与给谁、有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谁的等情况。


上礼金的是谁,推定赠与给谁,并确定礼金的归属


1、上礼金的是女方父母(或男方父母)的亲朋好友的,一般从社会人情关系、习俗习惯等可推定赠与人所“上”礼金是赠与女方(或男方)父母的,则礼金属于女方(或男方)父母所有,并不属于新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


2、上礼金的是单属于男方的亲朋好友的,一般可推定为赠与人所“上”礼金是赠与男方的,但是因为一般不会有明确赠与男方还是女方的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结婚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未登记结婚的,礼金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3、上礼金的是单属于女方的亲朋好友的,认定方式与上述男方个人财产认定一样。


4、上礼金的是属于男女双方共同好友的,则可推定系赠与男女双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但法律上夫妻、父子、母子等关系,都要明算账,关于法律规定了解即可,夫妻之间没必要非得算的清清楚楚,好好经营婚姻,好好过日子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