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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诉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判决打破民间习俗

2016-11-23

  婚前往来是我国民间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然而,今天下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一对未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年轻夫妻彩礼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母亲支付的两万元彩礼,从而打破了这一民间习俗。


  小兰与袁老太儿子李光于去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今年2月12日,袁老太一家到小兰家拜访小兰的父母。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袁老太当场塞给小兰两万元钱,让她随便买点自己喜欢的东西。没想到两个月后,儿子李光却主动提出与小兰分手。两万元彩礼对于已退休的袁老太来说,不是一个小数。为此袁老太和儿子没少为这事儿找小兰。但小兰就是不同意还钱,而且态度很坚决,理由也很充足:这钱是老太太自愿给的,又不是自己要的;况且分手也是对方提出的。


  几次要钱碰壁之后,袁老太将小兰起诉到了法院。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袁老太基于其子与小兰的恋爱关系,在与家人共同拜访小兰父母时当场向小兰赠送了两万元礼金,此款符合彩礼的性质。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或男性晚辈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就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是全额返还。由于被告与原告之子未办理手续,故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彩礼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