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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未缔结婚姻订婚收取彩礼应返还

2016-11-25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男方依照当地风俗在订婚时向女方交付了不菲的彩礼,其后双方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女方收取的彩礼是否要退还?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及订婚礼金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女方应退还彩礼。


  福建省闽清县的黄先生与吴小姐经双方父母撮合,于2001年8月订婚。依照当地风俗,黄先生将1万元现金、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只金手镯作为礼金交给女方。其后,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女方拒绝退还收取的礼金,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吴小姐应向黄先生返还收取的彩礼。(完)


  在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问题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