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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工行这些年的“飞单”…这种银行理财怎么爱?

2016-10-19

  


  虚收益、假产品的银行理财


  怎么爱


  5月16日晚,工行官方网站发布一则《关于停止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办理和展期的通告》,根据该通告,工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新的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对于已签订协议的客户,将不再受理展期业务,业务停办满一年后存量客户协议将全部终止。消息一出,引发了大家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要暂停的猜测。对此,@中国工商银行当晚回应称,“工行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是为特定个人贷款客户名下存款提供增值的服务,与商业银行销售的个人理财产品没有关系。”



  低利率时代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月下降。据普益标准统计数据显示,截至4月,330家银行共发行7398款个人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04%。进入5月的第三周,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降为3。96%。银行理财收益正式进入“3时代”。除了平均预期收益率的降低外,更让人头疼的依旧是理财产品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市民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理财变保险、银行工作人员宣称低风险实际售卖高风险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银监会在5月13日曾下发《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通知》还规定,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


  工行


  这些年工行“飞单”频发


  2016年3月27日


  中信信托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定制”的一款投资理财类产品逾期19个月仍无法兑付。陈女士经深圳工行私人银行理财经理推销,她在深圳工行购买了该产品,投资额为100万元。负责该产品的工行山东潍坊分行前分理处主任徐永斌已经“失联”,产品的担保机构深业担保也人去楼空。据中国经济网报道,深圳工行方面称,其只是代销和资金托管机构,与信托产品运营无关。而中信信托则表示,上述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担保公司均系深圳工行联络确定,并由该行包销,投资者应向工行追责。


  2016年3月21日


  青岛的袁女士听取工行理财经理的建议,拿出200万元在青岛工商银行贵都支行购买了信托产品,但一年期满后才知道这是第三方投资公司的信托。其中一家公司被查封,另一家公司直言没钱兑付,200万元下落不明。来到工商银行讨说法,工行答复称:系个人行为,相关人员已被开除。


  2015年8月29日


  一位长春的投资者听取了工商银行春城大街支行客户经理邹晓红的建议,从她手中购买了110万元中融鸿海基金产品,年化11%,产品有土地做抵押,还有公司担保,据悉另一受害者买了1270万。而中融鸿海主要负责人、实控人徐军早在2015年3月被北京朝阳区警方刑拘。


  拒当理财小白,怎么做


  投资者遇到此类事件应该如何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的杨锡锋律师、谢剑波。律师表示,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在销售过程中夸大收益、回避风险;信息不透明造成的对产品收益理解不同等。其次,银行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均为格式合同,纠纷一般发生在合同之外。所以,建议投资者在选择结构复杂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买自己看得懂的产品。最后,遇到问题后的相关维权,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诉机制。最保存好相关凭证。


  此外,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德权也提醒投资者,签合同前不要怕耽误时间,仔细看看合同的条款,看看盖的是否为银行的公章。尤其是要注意合同中比较小一点的字体,往往对投资者的影响最大。如果自己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不过。最根本的办法还是从源头上去防范,所以,人人皆理财的今天,学习理财知识非常的重要。


  投资总有风险的存在。国家理财规划师钟焕坤表示,我们可以了解银行理财产品过往的实际收益率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另外,可以货比三家,多了解几间银行的产品再作选择。


  天穗小课堂


  陷阱一


  以偏概全,预期收益代替实际收益


  投资者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为了在较低的风险下,获取较高的收益。为了吸引客户,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刻意夸大收益,口头承诺预期收益。银行会在宣传中强调此前发行的同类理财产品均达到预期收益,令客户对收益产生心理预期,把预期收益当作是实际收益。而实际情况是,有很多结构型理财产品都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有的甚至本金都亏损。


  陷阱二


  指鹿为马,理财产品变身保险


  据统计,有30%的用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被误导,把保险当成了理财产品。不少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会在银行内推销保险产品,而且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会给用户推销其代售的保险产品,用户在银行内很容易被“忽悠”,稀里糊涂的就买了保险。但一般的保险产品不能赎回,只能退保。未到期退保,投资者只能拿回少数的本金。


  陷阱三


  募集期无收益,导致收益缩水


  理财产品在发售时都会有募集期。在募集期这一段时间里,用户的资金是没有收益的。对于理财产品来说,募集期越长,实际收益率就会越低。例如某款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5%,时间为30天,募集期为5天,如果用户在募集期的第一天就购买该产品,那么最后的实际收益率为5%×30÷35=4。28%,明显低于5%的预期收益率。


  陷阱四


  “霸王条款”,赚取超额收益


  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有些条款明显偏向银行。如,某些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会规定“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某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6。8%,但最后的实际收益率为8。8%,那么多出的2%就归银行所有。记者发现,很多银行都发行过类似产品,注明最高收益,在产品说明上明确标出“超额收益部分归银行所有”,但并没有对产生负收益的情况作出说明。


  陷阱五


  避重就轻,信息披露不完整


  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只强调收益,刻意淡化风险。产品说明中关于风险的表述有大量专业术语,普通用户很难看懂。不披露或者选择性披露信息,产品信息不完整、资金投资用途不明、收费项目不明、信息更新不及时等是很多理财说明书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在投资前务必要看清事实,保持理性,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