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正文

怀孕了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6-10-19

  [案例]


  成女士为某外资企业流水线上的员工,她与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31日到期。


  从2002年6月开始,成女士迷上了麻将,经常打牌到深夜。由于睡眠严重不足,成女士在上班时间常打瞌睡,以致流水线上生产出大量次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部门经理对成女士进行了处罚,并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其不再出现类似情况。成女士坚持了一段时间,但禁不住麻将的诱惑,故态复发,流水线上再次出现了大量次品,单位对其再次作出了处罚决定。


  如此几次后、单位忍无可忍,最终以成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欲解除劳动合同。但成女士找到人事部门,拿出化验单,证明自己已经怀孕。人事部门左右为难……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只在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随后的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并未提及第25条。


  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可以找到更明确的依据。该《意见》第30条规定,即使存在《劳动法》第29条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根据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成女士已经怀孕,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