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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消费霸王条款:共有设施任意变更

2016-03-0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商品房作为买卖合同中特殊的标的物,由于在买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常出现商品房开发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现象,房地产消费领域俨然成为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重灾区。

这是一篇关于房产消费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房产消费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霸王条款”,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房产消费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霸王条款罗列:


霸王条款一:“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卖人不得随意变更本房地产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但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该变更无需政府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出卖人亦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的除外。”

  

霸王条款二:将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替换为以下内容:“(2)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导致本房地产规划、设计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可不予事先通知买方,买受人对此变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卖方也无须向买方作任何赔偿:①因政府原因导致本房地产建筑设计变更或小区平面布局变更,且该变更经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批准;②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原因、政府原因)导致本房地产项目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的变更。”


二、房产消费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涉评条款中规定“在不影响消费者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消费者”。首先,对原方案的局部调整是否影响到消费者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是一个模糊的界线,消费者与开发商对此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其次,对原规划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有可能对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而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协商一致,否则该变更的内容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涉评条款中规定“因任何原因导致本房地产项目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的变更,卖方可不予事先通知买方,买方对此变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卖方也无须向买方作任何赔偿”,这是最无理的霸王条款之一,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赋予了自己随意变更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用途、设计的权利,同时限制了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或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内容应属无效。


通知义务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其主要价值及作用是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保护对方当事人利益不受损失,保障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两个涉评条款都免除了开发商对规划等事项变更的通知义务,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