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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诉至最高法惹争议,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016-04-2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商标权被侵犯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主要是向侵权人说明你对此商标拥有商标权,你的哪些行为侵害了我的商标权,造成了什么损失,你应当停止侵害并作出赔偿,还可以协商如何赔偿等事宜。

乔丹案诉至最高法惹争议,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侵害商标权纠纷资讯回放:


了能打赢诉讼,乔丹可谓是花了不少心思。据报道,在一审中,乔丹的律师就提交了1.5万页的证据,并且提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他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不过,可惜此前的审判中,乔丹并未能如愿以偿。


如今,申请人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案件的焦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第一方面争议焦点是,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乔丹的姓名权。


具体来看,第一方面争议的具体问题包括,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方面争议的具体问题是,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


“乔丹先生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就会联想到乔丹先生,第三人明知乔丹先生,却围绕乔丹先生搭建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先生良好声誉的主观恶意。”乔丹代表律师表示。


同时,其认为,实际上,乔丹不仅是一位体育明星,更是一位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乔丹公司将乔丹的名字及商标使用在与体育用品相关的商品上,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利用乔丹的形象谋求商业价值。


“乔丹只是Jordan英文翻译的一种,并不是特指MichaelJordan本人。在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二字的企业有上百家,中国名为“乔丹”的人也有4000多位,叫乔丹的外国人不胜枚举,只有将所有特征都放在一起才能指向乔丹。”被告方表示。同时,其表示,乔丹谋求的姓名权威胁着中国的商标体制,表面上主张姓名权,其实质在于乔丹二字背后的利益垄断。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咨询:


(一)未经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这类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有着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即凡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的方式,都可构成这里的“使用”。


2、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3、有关类似商品与类似商标的判断。商标法规定这类侵权行为共有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标准一致。上述四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假冒商标行为”。


(二)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关系得出错误的认识。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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