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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

2016-07-0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在执行人范围方面,以往的遗体捐献执行人被明确要求为逝者的直系亲属(特殊情况下可由志愿捐献遗体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新办法则明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或工作、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2016年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捐献遗体,是指自然人志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监护人。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条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禁止志愿捐献的遗体用于有偿或者商业用途。


  第六条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公安机关、市民政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有关工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设立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实施。各级红十字会要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受市红十字会的委托,在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的医学院校、医疗教学机构设立若干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登记接受站负责捐献人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作。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咨询、登记工作。


  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审定,有关具体资格和规范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凡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人,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和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登记接受站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和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㈠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⒈填写“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交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由捐献人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人,一份交市或区、县级市红十字会。


  ⒉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按规定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受站备案。


  ⒊登记接受站受理申请登记后,向捐献遗体志愿者颁发由广州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㈡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⒈捐献人死亡后,提供捐献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登记接受站和殡葬部门,办理好遗体的运送、接收等手续。必要时登记接受站协助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捐献人死亡后,家属需要为其举办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殡葬部门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举行。仪式完毕后再由殡葬部门将遗体运送至登记接受站。


  捐献人死亡后不举办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式的,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由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⒉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登记接受站不得接受患甲类传染病、炭疽而死亡的遗体,以及卫生部门确定的患其他传染病不宜接受的遗体,其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⒊登记接受站利用捐献遗体,应当尊重遗体,按照捐献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并应建立捐献遗体志愿者名册。捐献遗体志愿者的近亲属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单位应当答复。


  第九条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十条捐献人要求撤销登记,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予以撤销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第十一条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除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负担。登记接受站的办公费用由登记接受站主管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红十字会实施本办法。


  ㈠医疗、公安部门在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应尽快为捐献人办理相关手续。


  ㈡殡葬部门要配合登记接受站,做好捐献人遗体的运送和使用完毕遗体的火化工作。


  ㈢司法行政部门对要求公证的捐献人应给予积极协助,免除办理公证书的费用。在出现遗体捐献纠纷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捐献遗体中产生的费用


  捐献人死亡后,近亲属为其举办的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前产生的费用,由捐献人近亲属负责解决;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由殡仪馆至登记接受站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受站负责。


  捐献人死亡后不举行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的,在其办理相关捐献手续后,殡葬部门直接将遗体从医院、家庭或其它地点不经殡仪馆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产生的运输费用由接受遗体的登记接受站负责。


  遗体使用完毕的火化费用由登记接受站负责。


  第十五条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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