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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女友回家扫墓300万——结婚不成彩礼要偿还吗?

2016-11-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带女友回家扫墓300万——结婚不成彩礼要偿还吗?


彩礼返还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案情陈述


原告江某(男)和被告胡某(女,均为化名)经亲友介绍于某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同月30日,江某就在广州天河城购买了一枚blinglingling的大钻戒,当场赠送给女方。


到了当年清明节前,男孩江某打算带女孩胡某回老家扫墓。但女方说了,按照女方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可不能随便便跟着男方回家扫墓。男方得先下聘礼300万元,以示诚意。男方诚意十足也很土豪,果断转账了300万。女方顺利跟着男方回家乡祭祖。


同年4月中旬,两人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上,男方还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大半年。


美好的开局,并没有带来太好的结局。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江某和胡某最终分手了。


婚结不成了,送出去的巨额彩礼咋办?


于是男方提出,让女方返还钻戒及彩礼310多万元。可是,女方仅同意返还钻戒及108880元的礼金,至于订婚仪式前支付的300万元,女方认为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返还。双方为了这300万元闹上法庭。我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男方向女方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女方应否返还。


彩礼返还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审判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主张300万元属于原告为确定恋爱关系而赠送的诚意金之意见,不予采纳。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酌情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28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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