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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还清亡子64万外债,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

2017-01-1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

5年还清亡子64万外债,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


[案件回顾]


亡子留下巨额债务


今年69岁的郭夕祥家住阜宁县新沟镇新东村七组。大儿子郭为民生前跑船收购粮食,有一儿一女,一家4口和和美美。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郭为民被车撞成重伤,抢救了10天最终不幸离世。


郭为民还在抢救时,一个人送来几张总共15万元的贷款单据,那是郭为民在当地一家银行的贷款证明。接下来的日子,债主接二连三地出现,郭夕祥算了一下,一共欠账637117元。种着7亩多地,一年稻麦两茬收入也就1.5万元左右,郭夕祥觉得就是不吃不喝这债也难还。


坚持要帮儿子还债


亲朋好友和乡亲都劝郭夕祥,儿子的债怎么也轮不到你这个做父亲的来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郭夕祥的坚持,得到老伴和大儿媳的支持。


“别人不理解他,但是我跟他的想法是一样的。只要全家齐心协力,一定会过了这个坎。”郭夕祥的老伴周兰是位普通的农村妇女,知道丈夫的想法后,觉得应该给予他最大的支持。


幸运的是,保险公司赔了37万。但除去医疗费、丧葬费等,就剩下31万。大儿媳主张把钱拿来还债,并安慰老父亲,“二老放心,我们一起努力,总有一天钱会还清的。”就这样,大儿媳一边一人打几份工,一边照顾一对儿女。“曾因疲劳过度倒在路边。”大家劝她注意休息,她却摇摇头,“看着二老为了还债辛苦打工,我于心不忍。”


二儿子夫妻也来帮忙


二儿子郭为军和别人合伙开了个小饭馆,赚的钱除了自家基本生活费,都拿给父母替大哥还债。“好久没看见他们笑了,希望自己多挣点钱早点还清债务,一家人过上正常的日子。”二媳妇刘平也从没一句怨言。对于帮大哥还债的事,郭为军这样说:“我爸这么大岁数还愿意帮我大哥还债,我只想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二儿子夫妻俩对这个讲诚信的父亲很是敬重。


2008年到2012年,郭夕祥除了种田、在工地打工,还在阜宁一家糕点厂打工,每个月挣三四千元,一年多挣了四五万元。他省吃俭用,将钱积攒起来,看哪家债主急需钱就先还一部分。“5年来没有债主主动上门催债。”每还掉一笔,郭夕祥都会在欠条上写下“还清”两个字,直到2012年将最后一笔10万元还清,近64万元债务至此全部清偿完毕。


[律师讲解]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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