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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6-11-1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特别对矿山、建筑、化工等事故率、职业病率较高行业的农民工,更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


  2016年江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6年江西经济数据


  一、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1873元/年.


  二、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8781元/年.


  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3851元/年.


  四、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5654元/年.


  五、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3631.83元/月(43582元/年÷12),119元/天(43582元/年÷365).


  六、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民误工费78元/天(2013年度农林牧渔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8569/365)


  七、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误工费119元/天(43582元/365)


  八、上一年度江西省护理费87.8元/天(2013年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32051元/365)


  九、上一年度江西省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


  十、上一年度江西省营养费15元/天


  2016年江西省农民工工伤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


  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X天*X人*70%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江西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天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七、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八、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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