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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2016-07-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从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我省提倡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016年山西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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