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2016年湖北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2016-07-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1月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湖北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法律服务平台,您可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2016年湖北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方面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您可以通过找律师,获得有偿解决关于“2016年湖北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纠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