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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2016-07-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2016年宁夏生育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变更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个人将户籍转为城镇居民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二)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


  (六)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七)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八)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九)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夫妻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生育规定。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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