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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2016-11-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2017年广东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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