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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藏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2016-11-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2017年西藏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


  (二)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发给。


  (三)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托(园)、就医应优先安排,招生、招工、征兵优先录取,并视工作需要可随父母就近分配。


  (四)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超过部分和应交的书报费、个人消费的费用均由家长自理。


  (五)户口在藏,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住宿、行李费自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半票以下不报卧铺票。父母一方户口在内地的,随父母休假(一年半)的交通费及保育费、医疗费由在藏一方单位报销一半。


  (六)父母户口在藏,独生子女户口在内地的,其待遇均与户口在藏的独生子女相同。


  (七)藏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其办证条件及待遇与汉族干部职工相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育的;


  (三)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四)夫妇离婚后子女虽法判归一方,未带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的;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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