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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2016-11-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在甘肃省,育龄夫妻凡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即是每年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120元。

  2017年甘肃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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