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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与逃逸问题

2016-09-21

  一、自首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经过,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都应以投案自首论。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那么,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并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的行为,是否属于是犯罪范围的自首情节?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逃逸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行为反映了肇事人较为恶劣主观恶性,后果是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妨害了肇事责任的准确认定,是应从重处罚的情节。笔者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多次遇到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即打“120”等电话报警,然后怕被受害方殴打而弃车逃离现场,委托他人在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现实中,特别在农村确实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害方对肇事司机进行殴打并致伤的情况)。这种情况司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司机虽然未实施完全的抢救义务,但其已经着手实施了抢救义务,是其积极作为的表现,主观心理是害怕受到伤害,不是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