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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失业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2016-09-0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从2016年7月1日起,天津失业保险金例行调整,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了90元,同时,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

  2016年天津失业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分为两档:


  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二档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领取条件与期限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天津失业保险金其他标准


  农民工失业保险金


  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其他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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