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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2016-09-0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6年新疆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2015年8月,新疆在2014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第5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标准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968元增至1051元,最低由648.8元增至729元,分别比2014年增加83元和80.2元,平均增幅10.4%。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864元,比2010年末增加450.9元。


  据了解,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314元、1124元、1048元、972元。其中,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为第2档1124元,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99元,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43元。


  另外,此次调整将阿拉山口市、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纳入了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范围。至此,新疆最低标准发布的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


  其中,铁门关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为第3档1048元,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38元,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86元。阿拉山口市、北屯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为第4档972元,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78元,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29元。


  全疆各统筹地区已按照文件要求从2015年9月份开始补发7月至8月份调整后的差额资金部分。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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