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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09-1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016年江苏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职务侵占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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