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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09-2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16年浙江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7)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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