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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09-2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016年安徽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问题


  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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