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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09-2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16年宁夏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诈骗的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的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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