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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09-3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2016年山西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5)致被害人残疾的,根据伤残程度,增加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2)入户强奸的;


  (3)持枪支、刀具作案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4)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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