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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09-3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016年贵州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造成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残疾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奸淫多次的;


  (2)轮奸多次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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