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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

  2016年湖南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第一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是因拘禁时间增加的刑罚量不超过法定刑罚量;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20%;


  (2)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另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除外;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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