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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2016年广东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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