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事实状态的,而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
2016年广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十二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十二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十二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使用械具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9)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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