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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抢夺罪。

  2016年山西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抢夺数额达到2000元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或者具有《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32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或者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导致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因具有下列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之一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夺的;


  (2)初次、偶然抢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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