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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2016年浙江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巨大的,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驾驶机动车抢夺的;


  (2)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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