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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山东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4年6月5日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导致他人受伤(重伤以下),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年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5万元,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2.5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其他严重情节”,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千至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致一人重伤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年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抢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六级以下残疾在伤情幅度内酌情考虑。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5万元、不满30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加五至八年刑期。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多次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2.5万元的,达到5万元不满15万元的,或者达到30万元的,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本细则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更大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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