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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2017年北京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北京盗窃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已经依照本罪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


  7.对于盗窃犯罪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条件的,对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适用量刑幅度后,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8.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1-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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