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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2016年上海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1年至3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2.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


  3.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


  4.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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