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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6年贵州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者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持枪抢劫的除外);


  (2)流窜抢劫的;


  (3)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4)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除外);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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