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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2017年宁夏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二年至二年六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6)每增加《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一年至两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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