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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1-1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6年山西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运输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运输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十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十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运输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运输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再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以“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五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半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3)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10%-30%;


  (4)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运输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具有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未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认定从犯、胁从犯的除外);


  (2)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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