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2-04-28
实施日期:2002-04-28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提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的规定,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二、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辽宁、广西、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35个代表名额;对人口特少的33个少数民族各分配1个代表名额,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
三、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20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和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14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共360名。
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