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7-05-09
实施日期:1997-05-09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提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
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12%左右”的规定,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二、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辽宁、广西、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35个代表名额;对人口特少的35个少数民族各分配1个代表名额,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
三、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20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和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10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共356名。根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在统一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以外,还会有一些少数民族人士被选为代表,因此实际选举结果还将超过这个数目。
四、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民族地区代表名额
55个民族30个省(区、市)320人
1、蒙古族24人
内蒙古自治区17人
辽宁省3人
吉林省1人
黑龙江省1人
青海省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
2、回族37人
北京市1人
天津市1人
河北省3人
辽宁省1人
上海市1人
江苏省1人
安徽省2人
山东省3人
河南省5人
云南省2人
陕西省1人
甘肃省4人
青海省2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8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人
3、藏族26人
四川省6人
云南省2人
西藏自治区12人
甘肃省2人
青海省4人
4、维吾尔族22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人
5、苗族21人
湖北省1人
湖南省5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2人
海南省1人
重庆市2人
贵州省8人
云南省2人
6、彝族20人
四川省7人
贵州省2人
云南省11人
7、壮族44人
广东省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41人
云南省2人
8、布依族7人
贵州省7人
9、朝鲜族9人
辽宁省1人
吉林省6人
黑龙江省2人
10、满族20人
北京市1人
河北省2人
内蒙古自治区1人
辽宁省10人
吉林省2人
黑龙江省4人
11、侗族1人
湖南省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
贵州省4人
12、瑶族6人
湖南省1人
广东省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3人
云南省1人
13、白族4人
云南省4人
14、土家族15人
湖北省6人
湖南省5人
重庆市2人
贵州省2人
15、哈尼族4人
云南省4人
16、哈萨克族5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人
17、傣族5人
云南省5人
18、黎族5人
海南省5人
19、傈僳族2人
云南省2人
20、佤族1人
云南省1人
21、族2人
浙江省1人
福建省1人
22、高山族2人
福建省1人
台湾省1人
23、拉祜族1人
云南省1人
24、水族1人
贵州省1人
25、东乡族1人
甘肃省1人
26、纳西族1人
云南省1人
27、景颇族1人
云南省1人
28、柯尔克孜族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
29、土族1人
青海省1人
30、达斡尔族1人
内蒙古自治区1人
31、仫佬族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
32、羌族1人
四川省1人
33、布朗族1人
云南省1人
34、撒拉族1人
青海省1人
35、毛南族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
36、仡佬族1人
贵州省1人
37、锡伯族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
38、阿昌族1人
云南省1人
39、普米族1人
云南省1人
40、塔吉克族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
41、怒族1人
云南省1人
42、乌孜别克族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
43、俄罗斯族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
44、鄂温克族1人
内蒙古自治区1人
45、德昂族1人
云南省1人
46、保安族1人
甘肃省1人
47、裕固族1人
甘肃省1人
48、京族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
49、塔塔尔族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
50、独龙族1人
云南省1人
51、鄂伦春族1人
内蒙古自治区1人
52、赫哲族1人
黑龙江省1人
53、门巴族1人
西藏自治区1人
54、珞巴族1人
西藏自治区1人
55、基诺族1人
云南省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