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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

2016-06-29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0-11-12


  实施日期:1990-11-12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9月26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省辖市所辖区审批土地权,我们认为是适宜的。


  附件: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


  (1990年9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制定《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时,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市辖区(包括郊区)审批土地的权限。对此,有的市辖区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精神。我省的上述规定是否妥当?请予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