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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2016-06-23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82-08-23


  实施日期:1982-08-23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办公室合并,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