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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1959)

2016-06-22

  颁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颁布时间:1970-01-01


  实施日期:1970-01-01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业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特公布之。此令。主席毛泽东1959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使用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1)中央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属机关。(2)地方机关: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3)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二、国徽之悬挂:(1)国徽应悬挂于机关大门上方正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