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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2016-03-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2016年湖南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分析如下:


2016年湖南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湖南故意伤害罪数额的起点: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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