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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是违法行为吗?

2016-03-1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规定》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知假买假是违法行为吗?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霸王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承担连带责任等9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无疑都将起到巨大作用。


负责人:《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规定》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孙银山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然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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